一、关注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
1、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如果企业时一般纳税人,应尽可能和一般纳税人合作,当然这不是绝对的,如果销售价格差异过大,小规模纳税人也无可厚非。
2、合同主体的法律身份
常见的合同主体分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不同主体的涉及的税种不同,发票的开具也不同。
二、关注合同主要标的(交易行为)
合同最核心内容是对双方交易行为的描述和界定,交易行为性质决定了供应商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实务中特别注意的是交易行为是否涉及兼营和混合销售。
兼营是企业同时从事多项经营行为,而混合销售是一项经营行为同时涉及产品和服务,采购合同中通常涉及混合销售较多。如设备生产企业销售设备的同时提供技术服务,门窗生产企业销售门窗的同时提供安装,这些都属于混合销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混合销售跟随主业交税,对方企业如果是生产企业则应该全部缴纳17%增值税。但不同地区税务局对这个问题有不同意见,典型的如河北山东和湖北国税,认为如果企业在协议中能够分清销售和服务两部分价款,且在自身财务核算中将两种业务分开核算,可分开各自按照产品和服务适用税率交税。
具体工作中,如本省有明确规定,按照本省规定执行,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尤其是对于下游取票单位而言,应关注票据风险。
三、合同关于付款、发货和发票的约定
采购合同中,销售模式区分为款到发货型、预付款型、分期付款型三种类型,这些模式会影响付款、发货和发票之间的关系,需要特别关注。
1、款到发货型采购
款到发货型采购通常约定款到发货,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义务判断关键在于实际收款时间和合同要求的付款时间之间的比较,通常按照孰早原则处理。
2、预付款型
很多采购需要提前支付预付款,供应商收到预付款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因此购买方只能以收据入账,等待供应商发货时确认收入交税方能取得发票。
3、分期付款型
分期付款通常约定款项的分期延后支付,增值税和所得税都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确认纳税义务,无论到时候是否实际收到款项,均应以合同时间为准。至于实务中款项未到,供应商是否提前开具全部发票,取决于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并无固定常规。
四、合同中关于违约条款的描述
违约条款是为了防止双方在合同交易的关键要点中出现问题而特别列出的防范性条款,采购合同的防范性条款通常包括以下三部分:
1、货物质量、数量和发货时间的违约条款;
2、付款时间和数量的违约条款;
3、发票问题的违约条款。
财务人员应对与违约条款特别予以关注,因为合同的后续管理和实施都需要财务的监控,稍有不慎可能陷于被动。
(作者 李舟 来源“李舟财税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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